政治雷達法律勘報災歉條例 › 第11條

勘報災歉條例 第11條

院轄市或相當於省、縣之行政區域,其轄境內發生災歉時,準用本條例之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勘報災歉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