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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2條

被災地方,應由當地鄉鎮公所即將被災狀,報由縣、市政府會同田糧管理 機關派員實地初勘屬實後,立報省政府,並另造災歉狀況表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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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