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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4條

報災限期,夏災限八月十五日;秋災限十一月十五日為止。但因臨時急變 成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期,氣候較遲之區域,得酌量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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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