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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6條

地方續報災害,除旱、蟲各災仍依限勘報外,他項續災,在未覆勘前,應 併入原限勘報,如初災勘限巳過者,准另起限勘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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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