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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9條

被災地方有應行賑濟者,由省政府核明災況及災民人數,撥款賑濟,並分 咨財政部、糧食部備案,其災情重大或被災區域較廣時,得將被災確實情 形報請中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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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