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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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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3條
省政府據前條報告後,應即督飭民政廳、財政廳及田賦糧食管理處派員馳 往覆勘屬實後,即由省政府根據覆勘報告,核定災害成數,依
第八條
之規 定減免田賦,先行如期開徵,並將當年減免後之徵糧數額覈實預計,電商 糧食部核定,仍以勘覆災歉狀況表分送糧食部、財政部及地政署備查。 糧食部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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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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