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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5條

勘災限期,旱、蟲各災,縣 (市) 政府及田糧管理機關據報後,應隨時履 勘,並限五日內勘畢,風、水,雹災及他項急災,應立時履勘,並限三日 內勘畢。省派員覆勘,應於接報後五日內出發,於到達災地後五日內勘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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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