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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第8條

各省核定被災減免成數,應以被災農地年稔成收穫總量為標準。其收穫未 達三成者,准免全賦;收穫三成以上未達四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七點五 ;收穫四成以上未達五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六點五;收穫五成以上未達 六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五點五;收穫六成以上未達七成者,減免田賦十 分之四點五;收穫七成以上未達八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三;收穫八成以 上者,不予減免。 魚塭用地之災歉,準用前項規定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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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