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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1條

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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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