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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者,應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自然人之規定,不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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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