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原住民幼兒,指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者。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園。 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