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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以學校為範圍,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並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下列規定: 一、
第六條
。 二、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及第三項第一款、
第八條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十二條
。 三、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 四、
第十七條
、
第二十條
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二條
。 五、
第二十三條
第四項至第七項、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
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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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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