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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前項認定,應每三學年重新認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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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