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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地方政府應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訂定後六個月內,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應訂定之原住民族教育方案,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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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