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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第14條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透過作業系統申辦證明書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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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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