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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條

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外貨復出口之原產地證明書及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其加工未符合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情形者,得申請我國之加工證明書。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申請書之種類、內容及應記載事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各項貨品或用途之需要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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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