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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 三、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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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