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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6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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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