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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4條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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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