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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第12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
第九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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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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