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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第15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5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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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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