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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第8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8條
修復或再利用之執行主持人依
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建議及
第四條
第一款之調查分析,認有進行解體調查之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解體調查;其調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解體調查範圍及目的。 二、解體調查方法及保護保全措施。 三、材料與環境之科學檢測、實驗、記錄及分析檢討。 四、原構造之檢討、劣化或損壞原因分析及修復、加固之建議。 五、必要之考古分析及記錄。 六、古蹟修復原則、方法、概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檢討。 七、解體調查之監督及記錄。 前項解體調查,應採對原結構組織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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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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