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第16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6條
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 施工廠商於施工中如遇有現況與規劃設計不符時,應由監造人會同規劃設計人報主管機關同意後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