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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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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