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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11條

統計室對於各項統計報告之編送,應依統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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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