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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7條

各機關統計佐理人員之名額、等級,由司法院統計長按其事務之需要,報 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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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