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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17條

統計室職員請假,應依照所在機關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請假或出差,期間 在一星期以上者,應先報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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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