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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12條

統計室於各項表報程式之制定,與統計結果之公布,應先送司法院統計處 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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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