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 第13條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13條

統計室應就所在機關業務統計結果,作成各種定期或不定期業務分析報告 ,提供所在機關首長或有關業務單位參考;定期報告,應報司法院統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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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