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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 第4條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4條
主辦人員名稱等級由行政院主計處視其所在機關之組織及其事務之繁簡定 之。 一、最高法院置統計主任,荐任。 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置統計主任,均荐任。 三、地方法院置統計主任,荐任或委任;但直轄市地方法院統計主任均荐 任。 四、地方法院分院置統計主任,荐任或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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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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