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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6條

主辦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 官之指揮,主辦各該所在機關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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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