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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統計室組織及辦事細則 第15條

統計室對於有關文件之收發、登記、擬辦、陳辦、發繕、歸檔、調卷等事 項,悉依所在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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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