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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一 節 律師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其檔案磁片 、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 七、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 出具之考核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六)。但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 六個月者除外。 九、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 十件,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九款申請人應檢齊之書類,於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 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織法規 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之擬稿,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 訂成冊,各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或任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服務年資 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 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 併審查。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其申請視為撤回。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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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