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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1條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 等法院院長擔任,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中德高望 重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臨時召集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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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