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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6條

司法院受理前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登錄地區律師公會、法院或曾任職機 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類。 前項第二款書類由司法院敦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查,並評定其 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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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