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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3條

律師轉任法院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律師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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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