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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7條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
第三條
第二款申請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申請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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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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