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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11條

各國駐中華民國之各級領事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中華民國之使館或其他領事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使用外交郵袋或領事郵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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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