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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12條

政府間國際組織駐中華民國機構與其總部及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使用外交郵袋,但須經中華民國外交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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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