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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第2條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2條
外交郵袋應附有可資識別之外部標記、編號及由使館館長或由其指定館員出具之證明書(式樣附後)。外交郵袋得經由郵局寄遞,或由外交信差專送,其由郵局寄遞者,於寄出時,應將證明書交付郵局,以憑免驗放行;其由外交信差專送者。其證明書應由信差隨身攜帶,於離開中華民國國境時,交與海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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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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