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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3條

外交郵袋證明書由使館館長或經指定之館員一人負責簽署,證明書簽署人之簽字式樣四份,應送經外交部洽轉有關機關,以憑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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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