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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第7條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7條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件,但該負責人員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得派員逕向該負責人員領取外交郵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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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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