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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6條

外交郵袋免予開拆查驗,但海關如認為此項郵袋裝有不屬本辦法第一條所指之文件或物品時,應即報告外交部,由外交部約請有關使館派員會同外交部人員在海關負責人員前當場開拆查驗,如此項約請未獲接受時,郵袋應退回原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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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