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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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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交郵袋應附有可資識別之外部標記、編號及由使館館長或由其指定館員出具之證明書(式樣附後)。外…第3條外交郵袋證明書由使館館長或經指定之館員一人負責簽署,證明書簽署人之簽字式樣四份,應送經外交部…第4條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第5條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第6條外交郵袋免予開拆查驗,但海關如認為此項郵袋裝有不屬本辦法第一條所指之文件或物品時,應即報告外…第7條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第8條空外交郵袋之運送,須在外部標明『空袋』,由海關免驗放行。第9條中華郵政對於外交郵袋整袋之遺失,負萬國郵政公約所規定之補償責任。第10條交由郵局寄遞之外交郵袋應照付郵資。第11條各國駐中華民國之各級領事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中華民國之使館或其他領事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第12條政府間國際組織駐中華民國機構與其總部及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第13條中華民國對於其他有邦交國家之外交郵袋過境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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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