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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5條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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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