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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第10條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0條
連結機關申請線上資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除有特別協議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親等關聯資訊連結系統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機關管控稽核人員及機關查詢人員。 二、機關管控稽核人員應先登錄授權查詢人員帳號、授權查詢期間及被查詢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系統自動產生查詢授權碼。 三、機關查詢人員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時,應由機關管控稽核人員與機關查詢人員同時以自然人憑證登錄。 四、機關查詢人員應點選查詢授權碼、承辦案號、被查詢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被查詢者父母姓名,以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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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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