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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1條

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處理: 一、網路通訊異常應向電信機構查明。 二、提供機關系統異常應向提供機關查明。 三、取得之資料有疑義應於七日內請提供機關查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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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