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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第14條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4條
連結機關應備妥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使用者清冊,以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 連結機關應建立調整權限及註銷帳號之作業程序,使用人員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時,應即調整權限、廢止或註銷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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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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