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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5條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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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