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第16條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6條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